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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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3.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税前提取;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4.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后来,针对原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足,劳动部于1992年5月提出了改革办法,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缴费1年,按1%计发。
此后,各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继续进行探索,尤以上海市于1993年2月5日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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