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哪几个方面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从三个方面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比,最终达到8%。
2.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l%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应降至3%。
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决定》归纳和总结了多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勾划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使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体制更加规范化。继1997年《决定》颁布后,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1998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具体要求是,1998年8月31日前完成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1个行业(部门)移交地方管理;12月底,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
回顾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改革正在一步步深入,养老保险制度正日益走向成熟。
经形成,养老保险制度正逐步实现“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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