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的两个方案
为了能让各地区在不同情况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通知》中提出了两个方案,由各地选择。
方案1基本上采纳了上海市于1993年2月5日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是: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养老费用。个人缴费比例,开始时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部分)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个人储存与统筹共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6%左右的费率记人,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3%左右);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8%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人的部分。
3.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领完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4.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按退休后的预期平均生存年限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上式中的120是按退休者年满60岁退休后,平均生活10年,每年12个月,两者的乘积,表示退休者从退休直到死亡,每月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方案2是在1992年5月劳动部提出的“结构式”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经1994年完善,加上个人账户的内容基础上形成的。其要点是: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全部或者一部分;企业缴费中,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部分,可以全部或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3.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退休条件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