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设法偿还隐性债务,让个人账户的“空账”变为“部分实账”对于实行新制度前已就业但没有个人账户(在实行新制度时已退休职工,即“老人”)或个人账户积累额不足的职工(在实行新制度后退休的职工,即“中人”),国家对于他们的历史贡献(虽然没有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这部分费用实际上已由国家从其工资中进行了扣除后转变成国有资产的事实)应予承认,并切实承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目前仅仅靠企业提高缴费率和动用在职人员的养老基金积累支付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是不合理的,最主要的措施还是由国家将被扣除或“借用”的养老保险费偿还,补偿养老保险基金的欠债。有关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大致可归纳如下:
(1)从国有资产或土地批租所得收入中划出一块资产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目前的国有资产很大程度上是老职工长期低工资劳动贡献的积累,将这部分资产用于他们的养老是合理的债务偿还。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随着职工参股,必将有一部分资产变现或为职工个人拥有,不妨从中划出一部分,转归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变为控股一方后,以此偿还隐性债务。另外,企业发生兼并、拍卖等情况时,可按职工平均每人应负担的隐性债务,作为附加值由买方按现值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偿付债务的资金来源。
(2)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3)增加税种或提高税率。如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现有税种如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率,用增加的税收收入补偿养老保险基金。
(4)发行养老保险债券。这种办法是将旧的隐性债务转变成新的明确的债务。通过债务集资的作用主要是将承受费用负担的时期向后延长。
据报道,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类似的尝试办法。如福建省罗源县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在郑州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得到了部分来自国有企业股票销售的收入。在广东省汕头市,除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企业还要缴纳商品零售额的1.6%或商品批发收入的2.7%,用作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铜陵市,一些以前的国有企业的股份直接并人了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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