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养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老年收入来源和生活安排。生活安排指老年人居住情况,如老年人独居还是与子女合居、日常生活料理、照顾和护理等。现阶段农村养老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家庭养老、社区(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历史上长期居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提倡长幼有序,宏扬孝道,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被赡养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使家庭养老再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在农村,家庭养老仍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o[20]家庭养老的具体形式包括:在家庭范围内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其他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供养。
2.社区(集体)养老。社区(集体)养老一般指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老人,即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社区(集体)养老一般采取两种形式:(1)分散供养,即由村级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集体提供口粮、住房、烧柴等必要生活资料。目前农村散居五保户人数为279.1万人,得到集体补助的人数为200.3万人。(2)集中在养老院(或敬老院)供养。将“五保”老人集体安置在乡或村敬老院,由乡村集体提供吃、穿、住等生活安排,并由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照顾。养老费用一般由农民统筹款、乡(村)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划拨等提供。
社区(集体)养老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集体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 3.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由国家或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民政部于1991年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山东、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目前这种养老方式还不具普遍性,1997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8882万人。
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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