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

发达工业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之一,是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德国在1889年首先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以后,欧洲国家陆续相随。丹麦在1891年颁布《国家养老保险法》,比利时在1900年颁布《国家养老保险法》,英国和爱尔兰在1908年,法国在1910年,西班牙和意大利在1919年纷纷颁布了养老保险法。至今,它们的养老保险法律已经多次修订,非常成熟。德国于1989年颁布《社会法典》,其中编纂了《养老保险改革法》;1993年,德国又颁布了《补充养老保险法》。1976--1995年,建立各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从120个增加到166个。
1.法律的本质。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它的特殊性在于:(1)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要经过提出议案、草案讨论、法律通过、法律颁布的立法程序;(2)法律的公平性。法的公平性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的依托关系上;(3)法律的科学性。法的科学性在于假定、处理、制裁之间的逻辑关系;(4)法律的最高强制力。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与养老保险。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包括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宗教关系等。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关系这个种概念不断被进行属的细化。人们不断发现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特殊属性和处理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特殊原则。因此,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家庭关系均从民事关系中独立了出来。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养老保险成为国家、企业和职工以及他们的家庭之间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养老保险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法律对人和物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不体现在人和物的本身,而体现在人与人、人与物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就要学会透过事物的表象,看其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法被视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创造了更广泛的社会权利,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分享社会财富,面对社会风险,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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