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违反《养老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义务人和受益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具备违法行为要件,依《养老保险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要件如下:(1)责任人必须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如缴费义务人(特定情况下会出现第三人,如冒领养老金的人);(2)责任人必须做出违法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行为,如为逃避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虚报职工数额;(3)责任人具有主观过错,该行为和该违法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养老保险法》就有关法律规范设定法律责任,目的在于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实施法律制约。养老保险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法性。即责任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常常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使相关受益人受害。责任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犯,他们的老年生活将失去保障;责任人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造成威胁,导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承诺信誉遭受损害。
2.强制性。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制裁。这是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本质区别。
3.多样性。即养老保险法律责任人和制裁方式比民事法律责任更为复杂,原因在于《养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
违反《养老保险法》的责任包括:
(1)经济责任,即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承担的经济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下列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责任,即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承担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及后果,如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经济补偿等。
(3)刑事责任,即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承担由司法机关依刑律做出的处罚和后果。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形式包括:撤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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