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走失后,如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某企业一名退休人员囚精神失常离家,至今走失已近3年之久。自走失之后到现在,仍然按月支付他的养老金,对于这样走失数年生死不明的情况是否还要继续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下落不明,主要原因是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为解决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问题,原劳动部在劳办险字[1990]1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内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超过6个月后,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则由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如果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在城镇,则可以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劳办险[1990]1号文还规定:如果退休人员下落不明的时间很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章第3节第20条和第23条的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从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满2年仍然下落不明的人员,可以宣告其死亡。对于法院已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暂时作已死亡处理,并且发给应得的死亡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重新出现,或知道他的确实下落,只要经过本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首先是其供养的或非供养的直系亲属)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应如数补发,但应该扣除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发给他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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