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养老保险领域先后提出过哪些原则?
在当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潮流中,世界各国都提出了“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如“效率优先论”和“公平效率兼顾论”等。提出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就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对象而言,已不再单纯局限于社会领域、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必须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这无疑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研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一问题时,必须从总体上把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平的思想古已有之,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有其特有的公平观。而效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问题在于,在什么情况下,公平和效率变成了一对矛盾?在什么情况下,公平和效率又可以兼顾?
在社会保险领域,公平主要是指公平筹集资金和公平分配基金。公平筹集资金是指纳税者和缴费者之间财政负担的公平分担;公平分配基金是指在公民之间创造公平的社会保障利益分配机制。总之,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调整和平衡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人类进步的结晶。效率是指以最经济的方法将有限的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到最需要的群体中去。在经济领域,公平意味着社会财富经过公平的再分配渠道,由富有向贫穷转移。效率原则意味着引进竞争和激励的原则,克服社会保障领域惰性因素,使其朝着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改进。可见,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统一体:公平是实现效率的前提条件;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
欧盟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单纯强调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会因为脱离经济发展的规律而步人歧途。在社会保障领域,必须坚持公平加效率的原则。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本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养老保险领域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首先发展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出资的养老保险基金;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给付水平,缴费率和替代率保持适度水平;建立个人积累账户,把激励原则引入养老金的支付领域。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还要避免因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社会互助和消灭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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