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项目有几种发展趋势?
纵观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职业年金项目有以下三种发展趋势:
1.逐渐从自愿转变为强制。在OECD国家,为了降低公共年金支柱的财政压力,一些国家的政府改变了过去对职业年金不干预的策略,而是对职业年金的权益、可转移性及基金筹集规定了最低标准,职业年金计划缓慢地转向强制性计划。如澳大利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由一般税收筹资的收入和财产调查型的公共年金制度。1991年进行了改革,又增加了第二个年金支柱,即以雇主为基础的强制性积累制退休计划。1986年,职业年金计划仅覆盖澳大利亚工人的40%,1991年,政府将该计划的属性从自愿性的变成强制性的。瑞典也在1985年实施的一项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所有雇主均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年金津贴。丹麦和瑞士近年来也确立了职业年金的强制性地位。这一趋势可能在其他OECD国家蔓延。
2.职业年金计划进一步得到政府鼓励。在英国,政府提供的公共年金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基本年金(BSP);二是国家收人关联年金(SERPS)。政府现在提出三条道路:
第一条道路是“保留在合约内”(contract—in),雇主和雇员要承担缴纳全额国家保险费的义务,有权享受1975年开始实行的国家收入关联年金。
第二条道路是“雇主提供年金计划”。根据1975年的立法,一个“被批准”的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可以获得“退出合约”(contract—out)的权利,即不再享受国家收入关联年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年金”至少与国家收入关联年金相同。对此,政府将给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缴费、积累基金的增值和退休金的给付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第三条道路是1985年提出的。为了在人口结构转型中减轻国家基本年金和国家收入关联年金计划的财政压力,政府试图取消国家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同时建立合法性的缴费确定制(DC)的职业年金计划。为配合这一方案的实施,政府放宽了“退出合约”的限制条件,允许实行缴费确定制的企业也有权选择“退出合约”,但必须保证达到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率。 在日本,政府也允许雇员选择退出与收入关联的那部分公共年金计划,但是政府限定的条件比较严格,只有大公司的雇主才能获准。这些雇主必须保证提供比国家年金更优惠的条件,才能使其社会保障缴费有所减少,而且他们的基金必须交由政府认可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运营。退出后的年金与物价指数挂钩,且由政府担保。
3.从给付确定制变为缴费确定制。工业化国家职业年金计划长期以来大多是给付收益制(DB)的,但近10年来,职业年金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制(DC)的数量和基金规模都在增长。雇主更倾向于选择缴费确定制,因为这将分散雇主单方面的风险,最终的收益水平取决于基金的积累和运营,雇员也承担资本市场的经营风险。工人也欢迎这种计划,因为从理论上讲,这种计划是完全积累式的和可转移的,因此,工人面临的雇主拖欠风险和流动风险也会较低。政府也支持缴费确定制,因为它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功能,能促进资本积累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将使公共年金支柱的筹资更容易。而且,第二个支柱如果运作成功,也会减少人们对第一个支柱的依赖,减轻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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