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储蓄计划可以作何理解?
对个人储蓄计划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蓄计划,一种是自愿性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本节内容是第二种理解。自愿性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即为了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保障,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入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在此意义上的个人储蓄计划,可以看作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个支柱,它是在公共年金和职业年金基础上退休金收入的额外补充。
政府一般对个人储蓄计划采取鼓励的态度,有些国家还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予以扶持。如美国在1981年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雇员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在储蓄时不缴税,在支取时再纳税。该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 000美元,对于有私人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储蓄养老则不予优惠。实行几年后,引起争论。反对该主张的人认为,有钱储蓄的人即使不给优惠也会储蓄,没钱储蓄的人给了优惠也不会储蓄,因此该法令只对有钱人有利,反而使政府税收减少了。1986年,国会取消了这一法令,但因储蓄养老的作用的确不容忽视,因此国会又在考虑其他鼓励办法,如强制将雇员在工作流动中拿到的职业年金存入银行,直至退休后才能使用,或者对不存钱者加重所得税率,迫使他们存钱。
除银行外,保险公司是管理和经营个人养老储蓄的另一个主要机构。美国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固定保证利率账户”计划,个人可将钱存人固定利息账户中,又称“固定年金”。如美国公平财务保险公司1994年10月提出的保证利率为5.5%。这笔存款在积累期间免付所得税,与银行定期存款相比回报率高。同时,当退休金契约到期及投资人到达退休年龄(5%9岁)时,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提款方式,如一次提款、分期支付或终身支付等。
瑞士也有类似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这项计划是自愿参加的,最终目的是谋求更大可能的个人福利。具体办法是与保险公司缔结联合储蓄合约,或与储蓄银行就联合储蓄计划达成协议。从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收人中扣除部分金额,转入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上。个人联合储蓄计划的缴费可按如下高于一定的标准从税收中扣减:(1)投保人参加了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每年高于同等最高报酬劳动8%,即64 800瑞士法郎的8%或5 184瑞士法郎;(2)投保人未参加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每年高于年收入20%(最大额为同等最高报酬劳动40%),即64 800瑞士法郎的40%或25 920瑞士法郎。如果夫妻双方均从事有收益的活动,则二者均有权享受这一扣减税收的法令。个人养老储蓄是应征税的,投保人一旦死亡,继承人有权享受保险。
目前,个人储蓄养老计划还远不如公共年金计划和职业年金计划那样普遍。随着整个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第三个支柱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无论如何,面对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多样化、多层次投资都是养老保险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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