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家庭状况和就业记录跟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
1.退休年龄。是一个人缴费期与受益期的界限。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把一个特定时期内的被保险人作为一个整体,基于对其生存和死亡规律的研究,评估养老金支出的需求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和调节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在法国,退休年龄是非强制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继续工作,停止工作才能领取养老金。
9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普遍从60岁提高到65岁,挪威退休年龄的规定最高,为67岁;美国在2000--2027年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中国最低,为50岁(女职工,特殊工种为45岁)。有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中推出弹性退休年龄,例如在美国和瑞典等国家,65岁为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酌减养老金,推迟则增加养老金;70岁退休每月养老金增加0.7%。在德国,可以按年金的2/3、1/2和1/3选择部分退休。
2.家庭状况。是指受益人退休后抚养配偶、父母和抚育子女的情况。例如,爱尔兰《养老保险法》规定,供养亲属补助为每周45.2英镑,每增加1名受供养的子女,每周加15.2英镑。
3.就业记录。既是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向雇员和个体劳动者提供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也是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在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金依赖于两个因素:工作期间的平均收入和计算养老金所需要的工作年限。对前者,就业期间适当的收入基数和工作年限对养老金水平有极大的影响。作为减少社会保障开支的一个手段,一些国家延长了计算标准养老金的就业年限。例如在奥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过去按退休前5年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养老金,现在改为10年。在英国,1975年建立起来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国家收人关联年金,按整个工作年限中收入最高20年的平均收入计发养老金,但1986年的立法对这一慷慨的给付办法进行了修改,即按全部工作年限的平均收入计发养老金。很显然,依据更长年限的收入计发的办法有助于降低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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