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如何形成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化相适应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最先实行养老保险的是西方率先实行工业革命的国家。
1889年德意志帝国“铁血宰相”俾斯麦颁布《残疾和养老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一般认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初,是养老保险的形成时期;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是养老保险的发展时期。
在德国实施《残疾和养老保险法》之后,奥地利、英国、卢森堡和瑞典等国家分别于1906年、1908年、1911年和1913年颁布有关立法,开女台实行养老保险。
与西欧相比,美国起步较晚。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才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于1935年起建立年金保险制度。日本则在,1941年才制定第一部年金保险法。
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大都于本世纪20年代开始实行年金保险。其中,前苏联、保加利亚、波兰和匈牙利颁布第一部养老保险立法的时间,分别是1922年、1924年、1927年和1928年。
到5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这种制度。例如,马来西亚、印度和新加坡分别于1951年、1952年和1953年以公积金的形式开始对工资收入者实行养老保险。
从养老保险的形成看:
①养老保险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一般首先在工商业实行,而后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工资收入者,以及个体劳动者和农业工人;先是投保人本人,而后扩展到其家属。例如,德国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时,保险对象只限于体力劳动者,1911年扩大到大型企业的脑力劳动者,到1938年和1957年才分别为城市个体劳动者和农业工人设立了单独的养老保险;
②各国养老保险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一开始就包括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例如日本。而有的国家是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增加的。例如,美国1935年建立养老保险,1939年开始实行遗属保险,到50年代末,又建立了残疾保险,向非因工伤残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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