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完善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吸引参保有用吗?
政策上要有所倾斜,方法上要灵活适用,管理上科学合理,透明度高。例如:征缴计发办法应遵循透明度高、简单易行、激励作用明显、待遇水平适度、公平等特点进行设计。按“先起步,后规范”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政策。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时,应根据这类企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间歇性就业、职业转换频繁、劳动管理不规范、工资混乱等特点,在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优惠、灵活的政策,例如有的地方允许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投保方式,在待遇支付上可全额继承等等。曾经有私企法人代表说:目前养老保险费投保率对他们而言相对偏高。国企原来有公费医疗和福利分房制度,而外企和私企没有,所以职-y-y资一般高于国企。而现在的养老保险没考虑到私企、外企工资起点高这一事实,保险费一律以职下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些地方还高于此比例),外企感到负担重,没有投保积极性。应加强政策宣传,讲明道理。
曾经有人建议,这些企业由于工资制度混乱,劳动报酬高低悬殊,因此目前不宜使用国企养老保险的办法(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应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60%-300%之间),划分60%、100%、200%、300%四个档次,由参保者自由选择,这样既可以照顾低收人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满足不同条件和负担能力者对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同时,认为这种“低门槛”的原则有利于激发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易于被接受,可以较好地防止“最初缴费易,坚持缴费难”。但这种做法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因此不可取。
税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让参保的私企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费。为防止扩面工作中重复统计和弄虚作假造成数字不准确等问题,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双方的制约机制,以保持从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这是这类企业参保的前提和基础,对此应高度重视。应通过企业清理哪些人该签合同,哪些人该参保,登记造册并办理社保人户手续,确保这些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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