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及实践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位只能是适度补充模式,在基本养老保险挑大梁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唱配角。曾有专家设计,基本养老保险收人占原工资收入60%;企业年金占原工资收入15%-20%: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占原工资收入的5%,总共大致在80%左右。当然也有其他设计方式,关键是企业年金尚未普及的时候,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工资替代率不能下降。
一般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保险费,这是实施企业年金的先决条件。二是企业须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利税的企业。三是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
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时间不长。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都对建立和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42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
经过10年的发展,截至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有的地方已初具规模,基金积累已达191.9亿元,参保职工560万。从分布情况来看,行业积累占积累总额近3/4,其中铁道、邮政、电力、电信、石化、石油、交通等行业的基金积累超亿元;在地方积累中,广东、上海、四川、浙江等省市发展较快,积累额也在亿元以上。企业年金发展态势较好的地方,例如上海等地,年金管理体制逐渐成熟和完善,他们采取了社保局、投资管理机构、银行等几家共同管理的方式,效益良好。从2000年开始,劳动保障部开始着手整顿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有补充政策,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激励机制,缺少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另外,管理不规范、缺少专业性的管理机构使得当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面临较大风险,也不能适应市场化运营的需要。目前企业年金的基金运营管理主要是存人银行和购买国债,也有少数地方委托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等投资。总体上看,投资渠道不畅,基金运营缺乏活力,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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