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除了主要的三种支柱外还有哪些支柱?

1.个人向商业性人寿保险投保
许多国家的商业人寿保险都发挥了对老年风险的保障作用,例如德国养老保险不堪重负,老龄化导致“60年代3个养1个,如今2个养1个,2030年1个养1个”。美国50年代16:1,现在3.3:1,到2005年则2:1。因此国家鼓励人们自己准备养老保险。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在近年来也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保险的业务量增长较快。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2000年人寿保险保费总收入比19m年增长近20倍,其中“寿险”增长37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与持续发展,将成为把银行储蓄转化为商业人寿保险的推动力量。因此,商业养老保险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政府应当把个人年金真正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在税收政策(如实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延迟征收)、投资政策等方面加以促进。
商业人寿保险在防范风险、补充国家社会保障的不足、发展多层次保障体系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有人建议实行“0岁保险法”,对刚出生的婴儿,由其家庭为其缴养老保险费,例如0—1岁每月1元,1-2岁每月2元,一直递增到18岁或就业后有经济收入为止,然后转入其个人账页户,以加快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始积累。
2.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这是由工会组织利用工会网络,发起和组织的互助性补充养老保险,它也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1992年7月6日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和1996年11月26日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中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是中国职工开展的、自愿参加的、以职工个人筹集资金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保险。这种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形式比较多,例如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障计划(甲种)”、“职工安泰终身互助保障计划”、“劳动模范终身补充养老年金保障计划”等;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推出的“职工补充养老互助保险计划”等;重庆、唐山、广东等地职工互助保障会推出的“劳动模范互助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等,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增强了抵御老年风险的“第二道防线”。目前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险种不仅仅局限于养老,还向医疗、工亡抚恤、应急济难等多方面扩展,发展前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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