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统一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在企业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职工收入状况而举办的。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1997]26号)规定,“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我国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现实状况,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在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基础上,才能实施补充性质的企业年金。二是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企业年金在不允许进人成本的情况下,企业只能根据自有资金状况为本企业职工支付企业年金。在允许进入成本的情况下,进成本的企业年金资金可以被企业消化,不至于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和指标完成情况。三是企业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确保国家、集体利益实现的前提下,企业才允许进行内部分配,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四是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工会组织能发挥作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这是企业年金制度得以建立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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