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析
1.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缴费申报?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缴纳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1)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2)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缴费单位在办理申报之后,若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于拒不执行的单位,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若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何义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它在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中要完成以下任务:(1)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并予以审核。(2)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要负责按时征收养老保险费。(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而且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情况。(4)在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汇总报告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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