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按照劳动或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现有职工人员、工资基数、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要求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情况,例如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和拒绝稽核。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举报后,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对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调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义务和权利?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同时,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如果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参保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甚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保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受侵犯。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也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代扣代缴。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核准后,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缴费:(1)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2)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3)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有的企业用固定资产或生产的产品抵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不合法的。在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即处于关停并转或破产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处置企业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优先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也必须以货币形式,而不能以实物形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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