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卖掉的企业的退休人员是否适合调整养老金的规定?

例:刘江所在的企业因经营不善,1996年被上级卖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从那时起,他们的养老金就没有调整过,当他们询问时,被告之:被卖掉的企业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国务院每年调整养老金的规定。他们查不到这方面的规定,不知自己是否有权享受养老金调整的待遇?
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机关,谁也没有发布过这种规定。恰恰相反,为了保护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国务院1995年颁发的[1995]6号文规定:养老金应该“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并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国务院1997颁发的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在26号文发布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这样看,现行政策强调了以下几点:(1)养老金应该加以调整;(2)并没有规定每年必须调整;(3)如何调整,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县政府下属的具体办事机构应调整时不予调整,不符合政策。
该企业经营不善被上级卖掉,多见的情况是先破产后拍卖,若是这样,国家另有规定:破产企业要对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作出妥善安排。要从破产变卖(出卖、拍卖)所得中,预先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一笔平均够支付养老金所需的费用,至于这笔费用的数额和够支付的年限,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或10年,或不等。不论规定为多少年的预付费用,都应该将按照国家政策予以调整的因素加上,这笔账应该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破产企业共同商量研究后确定。账应该算满,如果漏算,不论责任在谁,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是不可侵犯的,达不到这一起码要求时,当地政府有责任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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