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的主要内容为?
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文革中退休退职工作基本停顿,大批年老体弱人员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有的政策条文也需要修改补充,于是中组部、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颁布实行,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文件对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主要内容为:(1)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岗位的退休年龄可以提前5年。(2)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3)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工龄10-15年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本人标准工资的60%;工龄15-20年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20年以上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本人标准工资的75%。对其他有特殊贡献的群体,另行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的为80%等。(4)养老金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也由企业承担。(5)将实施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6)将干部工人区别对待,扩大离职休养的范围。
1983年,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国家对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了养老金的调整,适度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
另外,1980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1980]253号)、1982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1982]62号)等对干部离休制度也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仅仅是恢复和调整,仍然属于“企业保险”,并没有实现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因此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政策差别,也助长了“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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