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按职工的工龄长短划档,按照退休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办法已不适应,不能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贡献,也与实行不同工资形式的各类企业对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1992年,江西省南昌市、辽宁省锦西市率先实行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这两个城市的改革试点经验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1993年10月,劳动部颁布《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向各地推荐新型的结构式养老金计发办法。内容包括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年限;新老办法的过渡等。
在推荐试点方案的同时,上海、深圳等地也推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其显著特点是:借鉴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等国家个人账户的经验,引进了个人账户的机制。个人账户的比例为16%,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出个人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其中上海1994年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个人账户方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影响也比较大。另外,1993年《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设计方案,实际上是对劳动部推荐方案与上海个人账户方案的混合或折衷。
以上方案对中国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各具特色和优势,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现实的和地域的局限性,被视为“统账结合”的早期试验。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养老保险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后来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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