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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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并明确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了解,今年年初,我市出台《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个人缴费分为12档,并且规定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6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2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5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51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57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7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2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0元;选择4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5元;选择5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100元。
此次公布的《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其余档次的,政府补贴按原规定执行。明确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同时明确,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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