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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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首月住院的,不开《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通过本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
对整体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之前已经住院,参保后
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将参保当月之前的费用结清,并将参保前后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的汇总明细清单分开,参保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在领到《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之前,需住院就医的,仍须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按第二次住院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的金额;个人增负部分的金额;自费部分的金额;拒付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个人办理申报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
(津报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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