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方法
在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现行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出现了两个困难:一是养老金支付困难,二是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下降。1997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7.5亿元,涉及241万人。到1998年5月底,拖欠总额87亿多元,涉及35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近年呈不断下降趋势: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1995年为90%,1997年为90.70,6,1998年上半年为82.6%,到第三个季度更下滑到77%。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企业已长期拖欠工资,更无力缴费;同时,有能力的缴费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参加了也有意拖欠、拒缴,瞒报工资少缴。截止到1997年末,国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是96.6%,集体企业是53.8%,其他类型企业是32%。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都纳入社会保险网络之中。据统计,到1997年初,国有企业赡养比(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人数之比)为1:3.7,而其他类型企业的赡养比为1:7.54,可见其他类型企业的养老负担大大低于国有企业。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所有经济类型企业,就可以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均衡养老保险负担,减轻国有企业的养老金压力。
2.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提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政策,即《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及基金转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又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具有提高退休者老年收入的职能;又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薪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和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投资规定的局限性相比,企业补充保险投资运营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企业既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可以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
90年代以来,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很快,为企业选择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应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比基本养老保险更可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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