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方式之司法方式

司法方式指建立专门的法院,如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庭、德国的行政法院和西班牙的社会法院。有些国家的劳动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的同时,也处理社会保险争议,如比利时。澳大利亚劳工补偿机构和法院均可处理养老保险争议。这些法院具有如下特色:1)法庭由职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可以是职业法官,也可以不是。兼职法官常常是法庭的重要组成人员。兼职法官可以来自缴费人。他们必须是养老保险专业领域的专家;2)法庭适用便捷、经济的程序;当事人受律师的制约少于其他法庭。比利时皇家最高劳动法院在处理养老保险争议时,国家公诉人必须出庭。在丹麦,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争议由劳动法庭和普通法院协调处理,根据不同标的划分受理范围。同时,丹麦设立了一个与行政法院既相似又不同的行政裁判实体,即国家调解员办公室。它是一个不同于行政法院的具有行政色彩的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数社会保险领域内的争议,在这个行政裁判实体的协调中得到妥善处理,只有极少数的争议诉到法院。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1)在社会保险领域,它们不仅有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而且拥有完善的司法体系;它们的司法体系不仅机构健全,而且拥有素质很高的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队伍。2)独立司法原则在社会保险领域得到应用,人们的社会权利得到了保障。3)当前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的司法原则、组织和程序,不仅继承了传统的欧洲理论和实践经验,而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反复的改革,各国均有别具一格的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特殊原则和程序。然而,西方国家社会保险领域的司法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高额的开支和漫长的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许多欧盟国家正在酝酿司法制度的改革。为减少审级,实行三级审理的国家正朝着两级审理的方向努力。
来自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对于建立中国的社会保险复议和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在完善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机制,培训专职和兼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员,拓宽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知识面,经过培训使之掌握社会保险法律与政策,承担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2)在人民法院的体系内建立社会事务法庭,改变由民事法庭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的状况;同时,培训专职和兼职的社会事务法官也是当务之急。3)建立简便易行的社会事务诉讼程序,是有效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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