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起实施养老新政;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可互换
7月1日,我省将实施《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可在两种养老保险之间进行互换。
据介绍,我省出台这一《实施意见》,是为了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搭起统一的平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并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两种养老保险可互换后,使得以往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缴费未满15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而能不能进行互换,取决于参保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此外,对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死亡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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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互换条件 要想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进行互换,首先要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B 如何进行互换 在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其中,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 对于部分重复参保的参保者,我省将按照就高原则,清理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账户,根据唯一性原则,对重复领取待遇清理后只保留高的待遇。
C 两类人最想互换 据了解,希望进行养老保险互换的主要有两类人群。 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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