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积极为职工参保

1978年,老顾跟随老乡来到南京打工,数年后被安排在单位浴室做服务员。1991年,单位与老顾签订,约定期限至其60岁退休时止。近二十年间,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体制原因,单位一直无法为老顾等编外人员办理社保。2008年6月老顾年满60周岁时,没有退休金,只好继续工作。老顾进城前未婚,自打离开老家后就一直吃住在单位,既当服务员又当门卫,一辈子孤身一人,以单位为家。浴室里人来客往,有不少离退休老同志,每每交谈起来,都不免为老顾担忧:人老了,总有生病、干不动的时候,应该向单位提出要求。老顾心中矛盾:万一单位不同意,得罪了领导,丢了工作,又被撵走,岂不无家可归?老顾为此愁眉不展,时间一长,积郁成疾,说话走路、行为反应明显迟钝了。
2008年底,一篇报道引起了老顾的关注:一位相同遭遇的进城打工者,在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解决了收入、养老问题。老顾仿佛看到了希望,但又决心难下,于是将报纸收藏了起来。2009年6月初,老顾终于下定决心,手拿报纸走进了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决定与单位协商,由单位补办相关手续或承担其社保义务。由于诸多限制,单位表示有心去做但无法实现。于是,只能诉诸法律程序。对于未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直接承担其今后的社保义务,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或判例证明,因此,提出类似请求败诉风险较大。但老顾已经连续12个月未有养老金收入,应视为收入损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援助律师参照南京市2008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老顾提交了赔偿12个月养老金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
单位认为,其已经支付给老顾12个月的工资,老顾根本就没有收入损失。同时单位对养老金计算基数提出质疑。援助律师指出,该工资是老顾提供劳动所得,而养老金是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保待遇,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单位未依法缴费导致养老金金额无法确定,以本地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作基数符合客观、公平原则。
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给原告造成了养老保险金损失,被告对该损失应予赔偿。参照南京市2008年度月平均养老金1386元,判决单位一次性赔偿老顾12个月养老金损失计16632元。本案的代理律师常律师表示,本案的判决对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具有重要的意义。很多单位为了省几个小钱拒绝参保,但法院一旦判决,他们肯定得不偿失。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