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高老军工老知青社保待遇

昨天,中国南京网发布了“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对南京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原支边、插队下放人员以及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新调整从今年起正式执行。
“老军工”、“老知青” 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340元调至380元通知明确,“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340元调整至每月38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末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少于38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末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380元的,每人每月补贴38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同时,“老军工”
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6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
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4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老职工” 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调至每月810元同时,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调整至9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40元调整至1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至1150元。
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至81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至700元。 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至81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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