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出台
2012年1月1日实施,日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据了解,细则规定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 据南京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现在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待遇等。
据了解,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江南八区居民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度开始缴纳。 其中缴费分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南京市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未按期缴费的,逾期不予补缴。各区政府或街道、社区集体对下一缴费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原
新农保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起,其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具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后方可参加。
老年居民
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自2012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老年居民,个人按本年度各区居民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保费。保费到账次月,全额领取基础养老金。不补缴人员,基础养老金不予发放。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年满60周岁后,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往后顺延缴费,待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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