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规定
1、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规定?目前我国五大社会保险是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通过灵活性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青岛春城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是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可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列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为缴费基数的20%、基本医疗保险为缴费基数的9%,两险合计为29%。参保人员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按时足额存入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中。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引起的养老缴费中断或医疗期中断而造成迟延退休、医疗费不能正常报销等后果,由参保人负责,参保人自愿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青岛春城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社会性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目前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组织鉴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男职工累计缴费满25年,女职工累计缴费满20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参保个人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延长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5、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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