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陷阱;通过签订同意书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陷阱:通过签订同意书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典型案例:1999年起王某即进入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负担,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王某自行解决。2003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工程公司不予报销,王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及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某自行解决”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由于工程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责任应由工程公司承担,故判决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完善,相关制度更为明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但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劳动者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为给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主张本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补助,不应再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的辩解听似有理,但实际上这种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劳动者将要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数额与作为自由职业者自己缴纳保险的数额存在较大差异,自由职业者自行缴纳的保险费用相对偏低。并且将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也存在不同,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要高于自由职业者。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当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法官提示:明确社会保险属强制性规定,现金支付保险补助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剥夺劳动者享有的保险权利。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保险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合意也不能规避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因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与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相比,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相对较少,劳动者未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当然减少。遇到类似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反映,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法官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社会保险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旦争议发生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等,造成双份经济支出,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