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双重参加者;重复领取的待遇要归还
近日,不少异地务工人员咨询,在江门就业时由企业为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老家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这样双重参加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双重待遇呢?其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对重复参保缴费、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重复缴费部分要清退,重复领取的待遇要归还。
重复缴费部分要清退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举例来说,李某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在台山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1月开始在蓬江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李某今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准备在蓬江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询问其在台山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与职工养老衔接合并。根据规定,李某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但由于李某2012年1月至6月重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需将重复参保时段(即2012年1月至6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清退给李某。
重复领取的待遇要归还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归还。参保人员归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归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先看一例,王阿姨于2013年6月开始在蓬江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最近社保部门在数据对碰中发现王阿姨从2005年3月开始在湖南郴州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王阿姨涉及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重复领取待遇。经蓬江区社保局与王阿姨联系沟通,通知其需按规定退回多领待遇,王阿姨不同意归还。蓬江区社保局仅能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进行抵扣多领待遇,但由于金额较多,王阿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蓬江区社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湖南郴州市社保局发送抵扣通知单,通知郴州协助从王某每月领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多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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