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政策,你还有困惑吗
请问一下为什么有人说我们局从93年到97年企业没给交养老金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求明白!答: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让我们详细地为您讲解一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政策:
我局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之前参加行业统筹,企业和职工个人每月均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我局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移交黑龙江省实行省级统筹。黑龙江省社保局依据黑社险[1998]33号文件转发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为我局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保缴费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统一确定为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即统帐结合)。
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中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黑龙江省社保局将我局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3年至1995年个人缴费(此期间不计息)和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记入到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这是符合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的。
对于1993年至1997年期间的企业缴费,因为国家和黑龙江省文件规定只能将这期间的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不能记入个人账户,所以黑龙江省社保局将这期间“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金额”记为0。这期间“单位划转”记为0,只是表示按政策规定企业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并不是表示企业没有缴费。国家、黑龙江省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铁路局的审计结果,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黑龙江省社保局每年对铁路局年检、稽核结果,都表明了哈尔滨铁路局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及时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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