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骗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来,我市各级社保机构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企业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工作,查处了一批“冒领”养老金案件,追回了被“冒领”款项,有效维护了社保待遇的严肃性,也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错误行为。
今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相关文件显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继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公告发出后,根据上级要求,社保机构再查实的“冒领”行为,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每位参保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当参保人不再具备领取社保待遇资格时,参保人或其家属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形成违法事实而带来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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