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扩面新政;超退休年龄者也能参保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问: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从未参加过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参加养老保险。
问: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社区填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经社区核实后,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缴费金额为60372元;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800元。 问:何时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从2010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问: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历年缴费指数均为0.6。 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50%的按50%计发。 问:已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否参保? 答:在《处理意见》下发前已参加我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若本人自愿,填写《已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费申请书》,可将此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进行退付,同时按《处理意见》规定全额缴费,并享受养老待遇。 问:沈阳农业户籍人员是否可以办理? 答:沈阳农业户籍人员不可以办理。 问:正在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可否办理参保? 答:可以办理,但同时需终止遗属待遇。两者不可兼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问: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参加养老保险。 问: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社区填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书》,经社区核实后,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新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的,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缴费标准为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需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理退休。 对于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部分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①如有间断缴费,必须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办理;②2003年底前已参保的女性,如按此办法办理,退休年龄为55周岁。 问:补缴期的个人账户规模? 答:个人账户规模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8%,补缴基数8%与记账基数8%之间的差额部分在退休时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参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问: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对应年份的缴费指数均为0.6。
我市农业户籍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问: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可否参加我市养老保险? 答: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若本人自愿,可参加我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按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办法,在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符合退休条件的,是否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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