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八大变化惠及50多万参保职工
首次明确了医保缴费年限
经历了前几年的数次微调后,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迎来了13年来的最大调整。保险不一定能让你更富有 但至少能防止你走向贫穷昨天,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市政府正式发文。无论是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市本级50多万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都将有明显提升。
关键词整合、优化、简化
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沈春平表示,《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从内容上看“信息量很大”,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3个关键词一是整合,通过层次的整合,逐步建立起统一的职工医保制度;二是优化,通过对个人账户管理、门诊统筹、分级诊疗、大病保险制度等调整,使政策体系更为科学合理;三是简化,对职工医保政策中报销比例等一些具体政策作了简化处理,使政策更为简洁明了。变化一
医保待遇的变化
门诊方面,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参加统账一的由统筹基金按70%(原来是60%)的比例支付;参加统账二的由统筹基金按80%(原来是70%)的比例支付。
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参加统账一的由统筹基金按40%(与原来一样)的比例支付;参加统账二的由统筹基金按50%(与原来一样)的比例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均仍为500元、退休人员均仍为300元,统账一的门诊最高额度仍旧是3000元,统账二的门诊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00元增加至6000元。
“基层医院与大医院的门诊报销比例差从原来的20%拉到30%,是为了引导小病、慢病到基层医院看病就医。”沈春平介绍。
住院方面,按照《暂行办法》,统账一和统账二的报销比例仍是一样的,但住院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均有变化。
住院起付标准原来是一年最多两次,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元。《暂行办法》明确,住院起付标准仍旧按一年最多两次计算,但“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这样一方面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负担,另外也引导大家尽量到基层医院去就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6.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变化二
职工大病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支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5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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