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养老保险详细解读

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含失地后农转非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1、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但已转为非农户籍的;2、实施统一征地,进入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所在地的;3、户口挂靠在征地区域内,没有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4、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和参军服役或服刑期间的;5、被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或已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6、因非法买卖土地而失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领取了相应的养老金后,取消原享受的因失地而发放的养老生活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县(市、区)、乡(镇)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领导小组,要有专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农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帐户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并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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