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实务指导旅游保险的问题
一、旅意险和旅责险分别是保什么,如何保,谁来买等问题我想大家都知道,下面谈谈大家之前一直讨论和关心的问题,旅行社为游客买的旅意险可以减免或替代自己的赔偿责任吗?以前只有旅意险的时候这个问题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有很大的争论,具体观点我就不一一表述了。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记得2001年初有一个旅游案件引人瞩目,成都市民侯恩卡和妻子邱天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签订了赴马来西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兰卡威的湿米岛,侯恩卡下海游泳仅十分钟就被发现溺水,口吐白沫,40分钟后,在兰卡威医院证实侯已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恩卡的家属已经拿到了30万元的保险赔付。死者家属认为,四川省中旅在组织出境游的过程中有诸多过错:如未按法定要求配设领队;导游不懂溺水的急救常识,错过了最好的抢救时机;旅行社提供的湿米岛海滨浴场并非正规浴场,没有专人管理,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甚至没有救援人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等。
而旅行社未履行法定的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的义务,是导致侯恩卡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并有主观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省中旅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0万元,并要求省中旅公开赔礼道歉。而旅行社认为,自己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游客侯恩卡在旅游中死亡,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不承担其他的责任等等。关于此案的一些讨论我就不一一叙述了,此案的判决是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3原告(均为侯恩卡的亲属)精神抚慰金各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时这个案子判的时候据说还请示了最高院,这个判决结果从现在看来更多的是从政治标准来进行裁判的(法官裁判通常有三个标准:法律标准、政治标准、社会标准),为的是呵护整个旅游行业脆弱的生命,为的是整个旅游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考虑。其实从法理上来讲,旅行社有过失的话,不能以旅游意外险来减免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才是合法合理的。本案判决中的精神抚慰金赔付也说明旅行社存在过错,否则旅行社不会承担一份钱的责任,本案是以侵权之诉来诉讼的,是否存在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精神抚慰金的判赔当然证明了,这个判决是法院考虑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利益作出的一个算不上公正但符合当时社会政治利益的裁判。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后,上述的这个案例如果在通过诉讼来裁判的话,判决结果肯定不一样了,因为现在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化解了,而不是通过企业法人自身的力量去和巨大的经营风险来抗衡。这时法院就可以依法公正裁判了,有几份过错就承担几份赔偿责任,原则上和旅游意外险的赔付没有关系。可能有些人会说,我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旅意险是由旅行社赠送或旅行社购买可以可以吗?再或者直接写明旅意险的受益人是旅行社,或者写明该旅意险的保险赔偿就是旅行社的赔偿,让客人签字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赠送解决不了受益人的问题;其次人身保险中在保单外约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又不合法;最后在合同约定保险赔偿是旅行社的赔偿违反相关法律,属无效条款。所以说,旅意险不能作为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挡箭牌,旅行社同仁们对此不要有什么幻想。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实施以来,《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已废止,旅意险不再是强制旅行社购买的,但现在有些地方的政策还是规定旅行社必须要购买旅意险,比如说四川,这里不讨论该地方性政策的合法性,我只是想说,有了旅意险,旅行社至少可以在出现事故后和伤者或其家属就赔偿数额讨价还价的时候主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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