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扶老人被訛”風險醫保制度需改革
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漳溪鄉村民吳偉青因“扶老人被訛”,在巨大精神壓力下自殺身亡。近日,此案又出現新情況,聲稱“被撞”的老人周某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承認是自己摔倒在地,與其此前的說法截然相反。“扶老人被訛”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惡名昭彰的社會頑疾。是見義勇為還是撞人侵權,真相往往陷入司法羅生門,無法查清。在吳偉青自殺事件中,10余萬元的巨額醫療費用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據吳偉青的女兒對記者說,“他一直說他不想死,他一直在說,我都沒撞人,干嗎要我賠錢?但我沒錢,隻有命一條!”此外,吳偉青的同事藍某對記者說的話,也佐証了對吳偉青因無法負擔巨額醫藥費而輕生的推測。真相仿佛浮出水面。
被扶老人周某改口說是自己摔倒,但是當記者拿著錄音找他再次核實時,老人又堅稱“自己是被撞的”。由於缺乏直接目擊者,並缺乏相關証據支持,警方對該事件也無法定性。因此,此時並不能妄下斷言,認為老人一定在訛人,而吳偉青一定沒責任。一切都有待警方調查組進一步查明。根據我國刑法,如果查明周某確實誣賴了好人,那麼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周某的家屬如果明知老人是自己摔倒,卻仍然逼迫吳偉青賠償巨額醫藥費,則有敲詐勒索的共犯之嫌。即使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然而退一步講,周某畢竟已經80多歲,記憶力、辨控能力都已經減弱,如果出現指認責任人錯誤,未必不是無心之失。
目前,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社會公眾應保持理性,不能因同情吳偉青而對周某進行攻擊,這對同樣身為受害人的周某及其家人並不公平。化解扶老人被訛風險,依靠刑法規制、行政處罰等手段並非治本之道。反思吳偉青輕生的壓力源頭,巨額醫療費才是“元凶”。其實在很多起扶老人被訛事件中,醫療費都是糾紛根源。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0條,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是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由此,老人被撞后的醫療費應當由撞人者支付,否則就要老人自掏腰包。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但是仔細琢磨,法律的這條規定操作性並不強。肇事責任人可能一時之間找不到,但是治病救人不能耽誤。在巨額醫療費的壓力之下,部分老人攀誣見義勇為的好心人,就有了合理的解釋。
因此,避免“扶老人被訛”現象發生,改革醫保制度是關鍵。建議社會保險法直接規定將因第三人侵權產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事后由醫保基金向責任人追償。如此改革,既符合原本的立法精神,又暢通了醫保報銷流程,可以免除被扶老人的后顧之憂,有效遏制部分被扶老人“恩將仇報”的道德滑坡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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