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一次性缴清不收滞纳金

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年底前,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一次性缴清不收滞纳金。
这四类人员分别为: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在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年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单位和个人,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补缴,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将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据了解,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今年年底。又讯:记者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还将出台相关政策,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今后,在我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岗工作而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内的编外人员,将全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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