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退人员补缴可领养老金
即日起,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据介绍,补缴对象为: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在待遇计发方面,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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