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缴费年限标准进行调整
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于8月18日全面实施,并将于本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8月21日,袁纯清省长对此作出批示:我省养老金调整工作“抓得紧,实施快”。昨日,针对我省有关退休人员的疑问,陕西省劳动保障厅专家详细就本次养老金调整的“焦点”进行了解读。 按缴费年限标准进行调整 专家称,在总结我省历年调整待遇经验和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做法的基础上,我省今年调整待遇采用了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养老金的办法。每人每月增加3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其体现了养老保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可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不是“工龄工资”。
现在社会上流传“给退休人员的工龄工资为××元”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也与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调节金没有任何关系。 专家解释说,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待遇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199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了职工退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其中,调节金是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些省的计发办法中的调节金是按一个绝对值确定的,我省将调节金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按职工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累加4元,进一步体现了效率因素,缴费时间长,这部分养老金相对就多一些。
因此,不能把调节金和所谓的“工龄工资”混为一谈。 我省养老金水平人均提高85元 按照国家规定测算,我省调整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调整水平为79元,经我省积极争取,国家同意我省按人均85元标准调整养老金。这是国家对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也是对我省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我省按照国家新的部署和要求,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上世纪50年代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等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使这部分退休人员群体的养老金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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