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正式实施
12月12日,甘肃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对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省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全省10个试点县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据悉,甘肃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10个县包括:榆中、会宁、武山、环县、华亭、漳县、金塔、阿克塞、临泽、民勤。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21日印发全省各地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新农保试点的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办法》规定了新农保费用的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办法》规定了新农保试点待遇享受条件: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 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已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农村居民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与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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