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新纳入省级统筹的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新纳入省级统筹单位:为了做好新纳入省级统筹的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9月以后新纳入省级统筹的行业单位(下称企业),1997年底前未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其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1998年1月起补记个人帐户;199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基数为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工资。1998年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其中个人5%,单位6%)。企业1997年底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且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小于11%的,应补足11%。
二、1998年9月以后新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其原全民固定工1988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9年至1998年8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合同制工人等其他职工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时间,则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原已参加行业保险或地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经省社保局确认后予以合并计算。集体企业职工按闽政[1989]24号文规定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其1989-1997年间的缴费指数按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本省(不合厦门市)社平工资计算求得。无法计算本人实际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的,经省社保局确认,可按本单位1989-1997年间相应年度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和平均缴费指数代替。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截止1997年底,对1997年底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其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相应年度应截止建帐前年底。
四、1998年8月底前经原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应在1999年10月底前报省社保局重新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按闽政办[1999]62号文第六条规定重新予以核定,并按新核定的待遇从纳入省级统筹之月起由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待遇高于新核定的部分,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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