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公布;43万人受益
1.《暂行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即2010年7月1日已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应按年连续缴费,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应补足后方可享受待遇。
2.《暂行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即2010年7月1日不满45周岁),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后方可享受待遇。
这些人员,今后每月最高可领到684.49元的养老金。相关新闻 各项养老保险办法可衔接为便于厦门市人员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进行参保,《暂行办法》规定了与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旧农保等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其中个人账户可合并计算,其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应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由于不具备厦门市户籍,故无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随着新农保的全国推开,其可到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在厦门市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规定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找到工作或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予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因为出国、出境定居注销厦门市的社会保险关系,或户籍迁出厦门市,其在厦门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即停止缴费,待遇领取人员停止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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