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拖欠车贷到期未还;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给还

个人向银行贷款买车,到期却未能按时还款。为其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注销,同时成立新的公司,并承担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放贷银行将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银行胜诉。[为买车]签订多份合同2003年4月8日,孙某为了购买汽车与大连市某银行中山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从银行借款15.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期限为3年。
借款同日,孙某又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将用借款买来的汽车抵押给银行。此前,该银行曾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合作。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已支付保费达到三期时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偿还孙某应偿付的借款已支付保费及利息,最高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借款买车同日,孙某与该保险公司甘井子支公司及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三方约定,甘井子支公司为孙某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如孙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该支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违合同]保险公司成被告合同签订后,大连某银行中山支行即依约按时足额向孙某发放了贷款。而借款到期时,孙某却欠本息及利息合计17.7万余元未还。
2003年1月,与孙某签订合作协议的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注销,同时另一家新的大连分公司成立。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原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保险公司新大连分公司承担。2005年10月,新分公司下属的甘井子支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出具该函之日起的60日内,履行完保证保险责任,偿付孙某所欠贷款的全部已支付保费及截止给付日的全部利息。后来,银行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未果,便提起诉讼。
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新的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的甘井子支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借款、罚息及利息合计1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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