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续保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的续保问题有了着落,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通知各地按新的政策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的续保工作。
此间媒体公布的这一新政策的主要精神是: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实行了公司制改造、出售、租赁等方式专职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在企业或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年底内的缴费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当年的缴费要当年缴清,上年底的欠费次年不再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据实记载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城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儿账户全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和参保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再就业或就业不稳定的个人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意愿的,并且有相应支付能力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和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出中心的年龄偏大且接近内部退休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0岁以上),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原固定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协议,可由企业以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为基数,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和跟踪服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缴纳年费(含视同缴纳年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应以欠费等理由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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