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盟市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自治区日前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
根据该办法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市、区)流动就业的,将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市、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跨盟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调整自治区级统筹预算及年度考核指标。并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于农牧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该实施办法明确,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牧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牧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牧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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