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已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省内互认”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这是否是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开端,业内人士表示还有待观察。
扬子晚报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去年我省就已实现医保缴费年限省内互认,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就专门发文对退休时的医保参保年限,以及跨地区跨制度缴费年限累计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沈焕根介绍说,目前全国各地的医保统筹都是封闭式属地化管理,甚至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也各自统筹,且最低缴费年限均有不同,大部分地区规定是15年,但也有的地方规定是10年,或者20年。
如果缴费年限各地不互认,对于那些在各城市间转换工作的人员来说,尽管一直在参加医保,但可能在每一个城市都未能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江苏于去年7月18日专门发文,统一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问题: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跨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问题,我省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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